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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饶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发,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贺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