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饶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发,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贺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