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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童应安与武汉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应安,武汉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童应安。委托代理人赵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海涛。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应安与被告武汉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应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应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应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应安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