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0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政、赵力等与王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赵力,于占永,张国新,王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77-3号申请人张政。申请人赵力。申请人于占永。申请人张国新。被执行人王琨。张政、赵力、于占永、张国新与王琨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石平证民字第7350号公证书和(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27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持有出国护照,申请人向我院提交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王琨出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王琨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霍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