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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王云峰。委托代理人孙慧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张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职工。原告王云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峰的委托代理人孙慧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峰诉称,2014年5月5日8时许,要占坤驾驶原告所有的冀E×××××/冀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永年县洺焦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合会村西向东转弯时,因躲避车辆,该车倾斜,致使该车及所装的货物掉落,造成该车及其货物、公路路面损失的交通事故。永年县交警部门认定要占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处入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经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货损、货损评估费、路损、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65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辩称,该事故为倾斜造成,倾斜不属于保险责任,间接费用、评估费属于个人行为,我公司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邢台诚信经贸有限公司为挂靠在自己名下的冀E×××××/冀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4日,其中冀E×××××牵引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A)责任限额为221425元,不计免赔率覆盖A/B。冀E×××××挂机动车损失保险(A)责任限额为83045元,第三者责任险(B)责任限额为500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D2)责任限额为83045元,不计免赔率覆盖A/B。经邢台诚信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冀E×××××/冀E×××××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王云峰。2014年5月5日,原告司机要占坤驾驶该车行驶至河北省永年县洺焦线永合会村西时,因躲避车辆,车辆倾斜,致使车载货物掉落,造成该车及货物、公路路面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要占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29日,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核定:冀E×××××/冀E×××××挂车辆损失为31110元,冀E×××××车载货物损失为50120元,公估费用支出分别为950元、1500元。因事故导致公路路产损坏,原告赔偿永年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损失18250元。因车辆损坏及货物散落需救援,原告支出施救费87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651元。本院认为,邢台诚信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云峰作为冀E×××××/冀E×××××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对此具有保险利益。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事故为倾斜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辩解,因该事故为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躲避车辆该车倾斜而发生事故,并非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货物装载原因而导致事故,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车辆损失、货物损失、路产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65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计算合理,对该请求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云峰车损费、货物损失费、评估费、路产损失、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6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