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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托克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瑞彬,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农商行诉被告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中,因原告与借款人已自行协商处理,故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