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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洪海与黄坤仑、陈亚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海,黄坤仑,陈亚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罗洪海,农民。被执行人黄坤仑。被执行人陈亚培。申请执行人罗洪海与被执行人黄坤仑、陈亚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了(2013)沧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执字第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坤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