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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宏明与被执行人田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田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弭元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