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广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志民与陈星、赵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民,陈星,赵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广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宋志民。委托代理人:余建明(受宋志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星,现下落不明。被告:赵建中。原告宋志民与被告陈星、赵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志民的委托代理人余建明、被告赵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志民诉称:陈星因做生意需要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4月3日、2012年4月6日向其借款20000元、4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计100000元,并出具了四张借条,因2011年2月21日借款时赵建中、陈星系夫妻关系,故赵建中应对2011年2月21日陈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判令:1、陈星、赵建中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陈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赵建中辩称:其与陈星于2011年5月16日离婚,其不清楚有上述借款,离婚之前陈星的借款也是赌债,其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2月起,陈星先后向宋志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四张。1、2011年2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宋志民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于2011年12月底归还。借款人:陈星。”2、2012年3月8日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宋志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陈星。”3、2012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宋志民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陈星。”4、2012年4月6日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宋志民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陈星。”后陈星未归还上述款项,宋志民催讨未着,遂于2014年3月26日诉至本院。另查明,陈星、赵建中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离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志民对于陈星结欠其借款100000元未还的主张,已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陈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宋志民诉称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关于赵建中辩称其与陈星于2011年5月16日离婚,其对陈星2011年2月21日的20000元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债务系赌债,其对该笔债务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节,赵建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笔债务产生于陈星、赵建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赵建中、陈星应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赵建中的该节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星、赵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宋志民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陈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宋志民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陈星、赵建中共同负担572元,陈星单独负担2288元。该款已由宋志民预交,陈星、赵建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宋志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祝 翔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裘亚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缪子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