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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超鹏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吴超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超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