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万平与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平,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张万平,经商。被告蔡亮。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万平与被告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万平承担。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嫔(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