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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龙木寿与庞日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木寿,庞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龙木寿,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住湛江市吴川市,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庞日德,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关于龙木寿与庞日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庞日德应向龙木寿赔偿损失167700元及利息(以1677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27元,共计169527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443元。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庞日德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8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伟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