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欣瞳、陈思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王欣瞳,陈思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王敏,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欣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思彤,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王欣瞳、陈思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思彤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敏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号小型轿车的车籍;二、冻结被告陈思彤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