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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欣瞳、陈思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王欣瞳,陈思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王敏,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欣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思彤,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王欣瞳、陈思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思彤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敏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号小型轿车的车籍;二、冻结被告陈思彤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