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明清与厉声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清,厉声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907号原告:蒋明清,经商。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厉声陆,经商。委托代理人:骆澜,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清诉被告厉声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