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邱祖疆申请执行誉伟军、陆仕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祖疆,誉伟军,陆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邱祖疆。被执行人誉伟军。被执行人陆仕佳。本院在执行邱祖疆申请执行誉伟军、陆仕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覃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黄荣恒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丽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