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金强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金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44号罪犯叶金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金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叶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金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10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金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履行部分罚金,且有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金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