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肖自然与孔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自然,孔建国,黄六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肖自然,委托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建国。委托代理人刘继超,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自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孔建国、第三人黄六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自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3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肖自然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