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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肖自然与孔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自然,孔建国,黄六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肖自然,委托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建国。委托代理人刘继超,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自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孔建国、第三人黄六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自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3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肖自然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