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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XXX与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XXX,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被告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宽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