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益群,海门市汤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