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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仰东与被执行人姜华、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仰东,姜华,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王仰东,男,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姜华,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姜军,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仰东与被执行人姜华、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仰东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姜华、姜军履行给付1.7012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