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法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志军,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五里明镇先锋村后二龙山屯。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袁志军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期间与同监舍犯人刘敏全相识。袁志军谎称能托关系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将刘敏全从监狱办出来,取得了刘敏全的信任,刘敏全将袁志军情况告诉妻子谢芸玲并让袁志军出狱后联系谢芸玲。2013年3月29日袁志军因犯赌博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袁志军出狱后,找到刘敏全妻子被害人谢芸玲,谎称能托关系以保外就医名义将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且已投改大庆监狱的刘敏全从监狱办出来,但需要人情费的为借口,骗取了谢芸玲人民币5万元。谢芸玲见事情迟迟没有进展,多次催促袁志军,袁志军将骗取的人民币2万元返还谢芸玲,将另外骗取的3万元赌博挥霍。侦查机关接到谢芸玲报案后,经侦查于2014年11月1日,在肇东市五里明镇先锋村后二龙山屯被告人袁志军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出了证据,认为被告人袁志军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志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公诉机关对袁志军的量刑提出建议,建议对袁志军犯诈骗罪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袁志军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其被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期间,与同监舍犯人刘敏全相识。袁志军谎称能托关系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将刘敏全从监狱办出来,取得了刘敏全的信任,刘敏全将袁志军情况告诉妻子被害人谢芸玲,并让袁志军出狱后联系谢芸玲。2013年3月29日,袁志军因犯赌博罪被本院依法宣告缓刑。袁志军出狱后,找到刘敏全妻子谢芸玲,谎称能托关系保外就医,将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且已投改大庆监狱的刘敏全从监狱办出来,但需要人情费,骗取谢芸玲5万元。其中,2013年5月29日谢芸玲通过姐姐谢云霞的邮政储蓄账户转给袁志军3万元,后来袁志军说办事还需要钱,同年6月17日,谢芸玲又通过姐姐谢云霞的邮政储蓄账户转给袁志军2万元。谢芸玲见事情迟迟没有进展,多次催促袁志军,袁志军将骗取的2万元返还谢芸玲,另外3万元被其赌博输掉。侦查机关接到谢芸玲报案后,于2014年11月1日,在袁志军家中将其抓获。另查明,诉讼中袁志军退赔了赃款3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志军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谢云霞、郭彦君证言,被害人谢芸玲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电话记录,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情况说明,全省人口详细信息,视听资料(光碟一张),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等,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袁志军坦白罪行,赃款已全部返还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袁志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文沫审 判 员  范学忠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