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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德刚与莫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刚,莫炳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杨德刚。被告莫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刚与被告莫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莫芳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