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德刚与莫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刚,莫炳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杨德刚。被告莫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刚与被告莫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莫芳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