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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汪森林与王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森林,王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汪森林,男,46岁,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王历峰,男,41岁,汉族,原住白银市白银区。原告汪森林诉被告王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森林诉称,2014年1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4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时被告称一周后还款,一周过后,原告到被告家要钱时发现被告家门已锁,打电话已关机。原告一直寻找被告索要借款,直至后来被告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无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原告追款差旅费15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森林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双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维强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