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继科与杨海巍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科,杨海巍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黄继科。委托代理人韦朝仁,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龙。被告杨海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科诉被告杨海巍旅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继科以其本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0元(已交),由原告黄继科负担。审 判 长 覃春燕代理审判员 廖丽萍人民陪审员 谢 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宣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