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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65-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杜鹃枝,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汉族,1973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许某所有的存款266000元(中国工商银行焉耆支行1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焉耆支行7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焉耆支行5万元、焉耆农村行用合作联社五号渠营业所46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66000元(中国工商银行焉耆支行1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焉耆支行7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焉耆支行5万元、焉耆农村行用合作联社五号渠营业所4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姿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