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阳江市一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一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阳江市一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沙业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致燕,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国良,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江市一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美设计公司)诉被告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坚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美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致燕、张国良,被告坚骏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美设计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5日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淘金湾北区售楼部,装修金额为426119元;原、被告双方又于2011年8月9日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淘金湾北区1-6栋入户大堂,装修金额为538543元(含后期增加部分)。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4日签订《淘金湾北区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淘金湾北区1-6栋小区的园建工程,金额为2812758.8元(含后期增加部分)。另,原告在做入户大堂装修工程同时,还为被告做物业部(含监控房)的装修工程,装修金额为24200元。上述装修金额共计3801620.8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截止2011年11月经过原、被告以及工人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原告装修余款。被告从2011年12月开始使用原告的全部装修成果。在2012年11月合同保修期间届满前,原告一直为被告做好保修工作。在原告的数次追讨下,直至2013年7月被告才同意与原告核对结算。经过3个月的现场对数(参与人员:原告张工、赖工、余工;被告梁工、黄工)以及2013年9月24日-28日共5天的集中时间对数(参与人员:原告张工、赖工;被告施工、梁工、黄工),双方对工程尾款485310.10元均予认可,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装修款485310.4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坚骏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原告完成的工程,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1、园建工程临街广场地面铺贴不符合合同约定,具体表现,一是使用的石材不是合同约定的阳江红;二是铺贴时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使用的砂浆强度不够,造成地面空鼓及损坏;三是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够,该部分工程属不合格,应全部返工,该部分工程涉及工程造价934672.8元,未包含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2、园建工程中原告使用的福建青石材及中国红石材不合格,且该部分工程中使用的砂浆强度不够,其中福建青石材涉及的工程费用为40935.6元,中国红为24158.3元,该部分工程原告应全部返工,并承担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铺装1-6幢花园内水泥路、临街广场水泥路沿石强度不够,该部分工程涉及费用共24876.6元,原告应负责更换重做。4、4-6幢小区路边集雨井盖板500×300不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涉及费用为75元/套×4=300元。原告应负责更换。5、园建工程中的ppvc穿孔排水管的铺设不符合图纸要求,造成排水功能丧失,原告应负责重做并承担全部损失。二、由于原告完成的工程部分质量不合格,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三、被告对本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所涉及的不合格工程全部由原告返工重做,经验收合格并扣除因返工延误工期应支付的违约金后如有剩余,再支付给原告。2、如原告拒绝返工或重做的,被告将另行聘请施工人修复重做,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原告承担。3、被告对原告的违约行为保留追讨权利。综上,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及依据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一美设计公司于1994年8月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经营范围:雕塑、壁画、模型、海报、环境设计及制作;设计和制作印刷品、电视、路牌广告;商标包装设计;设计和制作国内(外)各类广告;销售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字画(不含文物)、装修装饰材料、电脑消耗材料、家具。上述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2011年6月25日,被告坚骏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原告一美设计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淘金湾北区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决算。原告于2011年11月底完成该工程,该工程被告已投入使用,经结算该工程工程款为370711元(含税金),被告对该工程款予以认可,并于2011年8月2日、2011年8月17日分别支付工程款180000元、200000元给原告,多出的9289元(380000元-370711元)原告称是支付淘金湾北区1-6栋首层入户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款。2011年8月9日,被告坚骏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原告一美设计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部分材料,被告提供其余部分材料的方式承包淘金湾北区1-6栋首层入户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决算。原告于2011年11月底完成该工程,该工程被告已于2011年年底投入使用,经结算该工程工程款为496590.82元(不含税金),被告对该工程款予以认可,并于2011年12月21日支付工程款450000元给原告,加上之前被告支付的淘金湾北区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款后剩余的9289元,被告共支付淘金湾北区1-6栋首层入户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款459289元给原告,尚欠工程款37301.82元(496590.82元-459289元)。另外,原告还承包了淘金湾监控房、临时物业部的工程,这两项工程已完工,并于2011年8月份结算,双方确认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共23122.98元,该款被告尚未支付。2011年7月4日,被告坚骏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原告一美设计公司(乙方)签订淘金湾北区园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二、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甲方供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五、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和结算:1、工程量按实结算;2、合同总价为2652065元,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及费税比率不作调整;3、施工中甲方有权变更设计、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项目,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进行施工。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调整所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由甲方签证确认进行调整:(1)若属报价清单中的项目内容以内的项目,分别按照经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2)若属甲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清单中未列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进行计算,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单价的双方洽商解决。4、结算工程总价=(报价清单中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签证+各类奖罚款+税金。六、工程款支付方式:1、预付款:无;2、乙方每完成50万元工程量,甲方按审批已完成工程量的80%在3天内支付工程款;3、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签字后由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并审定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4、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到期后10天内按实际余款返还给乙方;5、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有效工程发票付款。七、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1、按现行的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保质保量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变更通知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范进行各道工序的验收。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3、必须严格按甲方确定的图纸施工(包括技术联系单),如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九、违约责任:……。4、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5%向乙方赔偿违约金。十、工程质保期:1、本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12个月),从完工并通过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十一、合同组成:本合同连同附件组成合同文件,附件包含下列文件:附件一: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安装图纸、设计修改通知;附件二:工程量清单、示意图;……”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单价,其中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单价为133.3元/立方米,150厚C25砼地面浇捣单价为372元/立方米。另外,双方在园建工程造价表中盖章确认税金为6.80%。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工程于2011年年底完工并交付给被告,被告自认工程在2011年年底完工后其即投入使用。之后,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验收,也未结算。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11月22日、2012年1月19日分别支付园建工程款45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共1550000元给原告。诉讼中,原告主张其已提交园建工程结算清单给被告,总工程款共1976731.3元(包括园建土建1653559.8元,园建电气部分153859.1元,给排水部分43453.1元,税金125859.3元),上述园建总工程款中包含有如下工程项目:1、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的金额77864.5元(工程量584.13立方米,每立方米133.3元),2、150厚C25砼地面浇捣的金额325946.4元(工程量876.2立方米,每立方米372元)。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在原告提交给被告的结算清单中的工程款为403810.9元(77864.5元+325946.4元)。被告除对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及150厚C25砼地面浇捣两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有异议外,对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中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均无异议,其他工程项目的总工程款为1445332.9元。但被告主张所有园建工程项目中有29个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为此申请对其认为有质量问题的29个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对其认为工程量不能确定的两个项目(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及150厚C25砼地面浇捣)进行工程量鉴定,并同意预交鉴定费用。由于被告已全部使用了原告交付的工程,本院对被告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但准许被告对其不认可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即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及150厚C25砼地面浇捣两项)申请工程量鉴定。为此,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量鉴定,而被告拒交鉴定费。在该情况下,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两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鉴定。原告预交了鉴定费11000元,补充鉴定费3000元,共14000元。2015年1月26日,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工程总造价424284.69元,其中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压实535.06立方米,单价133.3元/立方米,金额71323.91元,150厚C25砼地面浇捣876.2立方米,单价372元/立方米,金额325946.4元,税金27014.381元(税金6.8%)。根据上述鉴定意见,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和150厚C25砼地面浇捣的工程款为397270.31元(71323.91元+325946.4元)。2012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建设工程通知书,认为原告承建的工程还有部分手尾工程尚未完成,包括:1、1-6幢园建部分工程需要返工;2、1-6幢入户大堂地面砖错花和不锈钢门套生锈;3、1-6幢广场砖松脱损坏;4、办公室公共卫生间自动冲水器出故障和室内装饰柱变质。同年12月30日,被告又寄了一份建设工程通知书给原告,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承建的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淘金湾北区1-6幢园建工程,目前商铺前广场的红锈石和中国黑光面石板等已有很多破烂、松动、空鼓,限你司在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2日将商铺广场石修补好,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你司负责。”2013年1月4日,被告再寄了一份上述通知给原告,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承建的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淘金湾北区1-6幢园建工程,目前商铺前广场的红锈石和中国黑光面石板等已有很多破烂、松动、空鼓至今都未返工完毕,限你司在2013年1月6日前将商铺广场石手尾完成,否则我公司另请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司负责。”同年2月28日,被告寄了一份建设工程通知书给原告,内容为:“你司承接我司淘金湾北区售楼部、1-6栋入户大堂、物业部装修及1-6栋园建工程至今都尚未正式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相关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有完善的工程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目前我司未有收到上述工程的施工方案、产品合格证、厂家供货证明书、材料报批手续、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现限你司在2013年3月2日前递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到我司项目部审核,资料齐备并符合合同要求后进行工程验收结算。”2013年12月27日,原告邮寄关于淘金湾广场石的解决方案给被告,内容为:“2013年12月26日,在淘金湾办公室经过与陈总沟通,关于淘金湾广场石我司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一、对于烂的或者空鼓的阳江红在开工前你我双方人员一起在现场敲定,同时做好记录,之后我司马上组织工人一次性做好维护工作。二、维修完成之后3天内,你方同意结清所有工程尾款。三、施工时间:你我双方书面同意以主方案后我司立即组织工人施工。”次日,被告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回复原告上述方案,回复内容如下:“于2013年12月28日收到你司在2013年12月27日发来的《关于淘金湾广场石的解决方案》,我司不同意该解决方案。你司承建的淘金湾北区1-6幢园建工程,其中广场石铺钻的阳江红石材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1)阳江红石材不是正宗阳江红石材;(2)铺贴砂浆强度不够。你司必须要提交有效、彻底完善的解决方案,并且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维修好现在已破烂的阳江红石材。”另外,被告提供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6日的收款收据8份、工程结算清单4份,拟证实原告对广场砖铺贴不合格拒绝返修,被告另购石材及雇请他人施工总费用11015元。2013年9月28日,原告发送一份《关于园建广场地面铺贴问题的回复》给被告,内容为:“一、阳江红花岗岩材料问题。我司按照合同要求采购阳江红,开工前已经送样给你方,并且你方确认后我司方进行施工。现附上材料供应商的证明,你方可认证。二、空鼓问题。甲方一次性确定空鼓的位置并做好记号,交由乙方施工。三、小沙井盖问题。更换已坏的沙井盖。四、施工时间:甲乙双方书面签名确认结算书(含园建工程、售楼部、入户大堂、临时物业部及监控房)后乙方立即组织工人一次性完成施工。”2013年11月6日,原告又发一份函给被告,该函的内容为:“在2013年11月初的沟通中,你方认为在淘金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阳江红、福建青、中国红石材以及维修费的问题。为了尽快完成淘金湾工程的结算工作以及落实工程尾款的支付工作,以便解决我司拖欠了几年之久的人工费和材料款,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司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一、阳江红问题。我司愿意减少工程款30000元。二、福建青、中国红问题。福建青与中国红石材价格为48452.3元,我司愿意减少一半石材款,即24226.15元。三、维修费惠请你方尽快提供总价给我司,经核实后我方将在结算总额中扣除。此后我司将不负责淘金湾所有工程的维修工作。四、以上确定后你我双方书面确定结算金额,并落实工程尾款的支付工作。五、盼你方尽快给出具体答复。”对于上述收款收据及原告所发的函件的内容,原告坚称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12月1日之后工程已过保修期,产生的维修费与其无关,其当时是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而作出的让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淘金湾北区园建工程施工合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编号:YM11016)、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编号:YM11018)、淘金湾工程收款记录表、工程结算表、文件资料签收表、收款收据、工程结算清单、建设工程通知书、关于园建广场地面铺贴问题的回复、函、关于淘金湾广场石的解决方案、工程鉴定报告等为证,结合本案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质证笔录,经综合分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一美设计公司与被告坚骏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25日、7月4日、8月9日签订的淘金湾北区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淘金湾北区园建工程合同、淘金湾北区1-6栋首层入户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由于一美设计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上述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年底完成建设工程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1年年底开始使用原告的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及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如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本院视园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应参照园建工程合同的约定计付工程款。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对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款370711元(含税金)、入户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款496590.82元(不含税金)及监控房和临时物业部的工程款23122.98元(不含税金)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园建工程中两个工程项目(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及150厚C25砼地面浇捣)的工程量问题及29个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对园建工程中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均无异议,而根据园建工程中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总工程款为1445332.9元。对双方争议的园建工程中两个工程项目(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及150厚C25砼地面浇捣)的工程量问题,本院已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00厚6%水泥石粉垫层压实压实535.06立方米,单价133.3元/立方米,金额71323.91元,150厚C25砼地面浇捣876.2立方米,单价372元/立方米,金额325946.4元,共397270.31元(71323.91元+325946.4元),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因此,园建工程的工程款为1842603.21元(397270.31元+1445332.9元),税金125297.02元(1842603.21元×6.8%),合同约定园建工程总工程款包含税金,故总工程款为1967900.23元(1842603.21元+125297.02元)。虽然被告在2011年年底使用原告竣工的工程,本应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配合原告验收结算工程款,且在保修期满前,被告多次发通知书给原告,多次强调园建工程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返工保修,原告也多次复函给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其中在2013年11月6日的函中就阳江红问题同意减少工程款30000元,就福建青、中国红问题同意减少石材款24226.15元,就维修费问题同意由被告提供总价给原告,经核实后原告在结算总额中扣除,而被告提供的维修费总数为11015元,该维修费有被告提供的相关票据证实。因此,总的保修费用65241.15元(30000元+24226.15元+11015元)应在园建工程款中扣减。被告已支付园建工程款1550000元,扣减上述65241.15元后,尚欠园建工程款352659.08元(1967900.23元-1550000元-65241.15元)应支付给原告。被告以使用工程后又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付全部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在擅自使用园建工程后,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尚欠原告淘金湾北区1-6栋首层入户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款37301.82元,尚欠监控房、临时物业部的工程款23122.98元,综上,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13083.88元(352659.08元+37301.82元+23122.98元)。该款应在被告使用工程之日,即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由于被告未在上述时间内付款,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由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园建工程第九条第4项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5%赔偿违约金),请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13083.88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江市一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阳江市一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98元,鉴定费14000元,共25798元,由原告阳江市一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2元,被告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5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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