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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长山申请柴世龙等物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山,柴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178号申请人刘长山。被申请人柴世龙,柴仁,柴世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山与被执行人柴世龙、柴仁、柴世兵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10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长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世龙、柴仁、柴世兵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柴仁有账户存款,经扣划,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