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长山申请柴世龙等物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山,柴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178号申请人刘长山。被申请人柴世龙,柴仁,柴世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山与被执行人柴世龙、柴仁、柴世兵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10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长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世龙、柴仁、柴世兵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柴仁有账户存款,经扣划,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