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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潘某,男,200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潘某某(系原告之父)。被告:何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潘某自愿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