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47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辩护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万斌、被告人谭某某、辩护人姜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车辆故障,将所驾牌号为沪BLXX**的重型自卸货车停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XXX弄XXX号国盛土方工程运输车队停车场内,交由被害人徐向阳维修。当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误以为维修结束,遂进行试车。当其发动车辆前行时,不慎将还在车头处修理的徐向阳碾压致死。事发后,谭某某即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登记表、辩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鉴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及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暂扣凭证,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谭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控、辩双方关于谭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谭某某已作赔偿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颖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