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文与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程建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程建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赵文。委托代理人周夏,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勇军。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雍国。被告程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与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程建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程建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7元,由原告赵文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