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1号 车孝珍诉李元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孝珍,李元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车孝珍,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虎牙关路。被申请人李元飞,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金虾路,。申请人车孝珍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李元飞名义登记的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车孝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李元飞名义登记的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车孝珍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以车孝珍名义登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及房屋在查封期间分别交被申请人、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