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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撤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陈海涛、刘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军,陈海涛,刘利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撤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恒,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王爱军因与被上诉人陈海涛、刘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王爱军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杭代审判员  张前进代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左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