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胡某某,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成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