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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戴莲英、张学荣等与方江明、吴国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莲英,张学荣,张学红,张学华,张丽珍,张阿珍,张阿苏,方江明,吴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693-1号申请执行人戴莲英。申请执行人张学荣。申请执行人张学红。申请执行人张学华。申请执行人张丽珍。申请执行人张阿珍。申请执行人张阿苏。被执行人方江明。被执行人吴国标。原告张文相(男,公民身份号码××,住桐庐县城南街道大联居民组赵家弄一组)与被告方江明、吴国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方江明、吴国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文相(于2014年12月7日死亡)的继承人妻子戴莲英、儿子(张学荣、张学红、张学华)、女儿(张丽珍、张阿珍、张阿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142.9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5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江明、吴国标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江明、吴国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莲英、张学荣、张学红、张学华、张丽珍、张阿珍、张阿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江明、吴国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方江明、吴国标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戴莲英、张学荣、张学红、张学华、张丽珍、张阿珍、张阿苏与被执行人方江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方江明于2015年3月16日交付案款5142.99元及执行费652元(已履行),于2015年9月支付10000元,2016年1月支付10000元,2016年9月支付15000元,2017年1月支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戴莲英、张学荣、张学红、张学华、张丽珍、张阿珍、张阿苏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693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方江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戴莲英、张学荣、张学红、张学华、张丽珍、张阿珍、张阿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莲英、张学荣、张学红、张学华、张丽珍、张阿珍、张阿苏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江明、吴国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