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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邓伦益与陈体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伦益,陈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保字第72号申请人:邓伦益。被申请人:陈体。申请人邓伦益为与被申请人陈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体名下新疆裕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566%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体名下新疆裕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566%的股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邓伦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小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