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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诉讼费130.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