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见营与徐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见营,徐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张见营。被申请人:徐欣。申请人张见营因与被申请人徐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欣驾驶的鲁D×××××(鲁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案外人张茂连用其所有的鲁D×××××号现代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徐欣驾驶的鲁D×××××(鲁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茂连所有的鲁D×××××号现代汽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贺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