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行政非诉执行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迎行政非诉执行立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住所地太原市。负责人李斌魁,局长。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并国土资迎土处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山西润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3083.75平方米耕地、设施农用地和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申请执行的是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全龙审 判 员 赵宝萍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