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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龚如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龚如兵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代表人刘晓东,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如兵,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龚如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