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龚如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龚如兵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代表人刘晓东,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如兵,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龚如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