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陶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