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渠建民与渠建军、渠坚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建民,渠建军,渠坚,阮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渠建民。委托代理人:胡美玉。被告:渠建军。委托代理人:吴逢刚。被告:渠坚。被告:阮静。原告渠建民诉被告渠建军、渠坚、阮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渠建民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