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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广某某诉朱某某、汪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27-1号原告广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汪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朱某某、汪某某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朱某某、汪某某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