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理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理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理章,务工,住永嘉县。曾因吸毒,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2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孙崇棱,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理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理章及辩护人孙崇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理章在“康康”(身份不明)的指使下,在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老路佛殿附近将一包冰毒疑似物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重9.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理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毒品当场称量记录、毒品上交清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理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理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理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理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天宇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廖远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佳儒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