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菁宜与德庆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菁宜,据以生效的(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德庆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林菁宜,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德庆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史宝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据以生效的(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德法执字第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永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