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海陆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陆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3号原告上海陆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征,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良林,上海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军。原告上海陆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陆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优搜商务[优搜宝]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产品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推广,原告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800元给被告作为推广费用,被告承诺:被告确保原告购买产品关键词百度上线后,全年70%数量关键词上百度搜索引擎首页,单月在线时间25天以上(不够在线天数,可以按25天后续由被告补齐),并保证30个关键词的搜索量。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18,800元。但是,原告发现至今只有一个关键词可以搜索,与被告承诺的相差甚远,经多次催告,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终止合同;2、被告退还费用18,800元。原告对其诉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优搜商务[优搜宝]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18,800元的事实;2、被告公司员工王军杰名片1份,证明被告公司员工王军杰和原告联系的事实;3、百度搜索首页的网页1份,证明被告没有为原告做任何网页推广的事实;4、律师函1份,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完成服务内容的事实;5、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档案机读材料,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被告上海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陈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在收取原告的服务费后未能按约完成服务内容,显属违约。鉴于目前被告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的《优搜商务[优搜宝]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协议》;二、被告上海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陆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1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上海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