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377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申请人冯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负担。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由高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9日;2.上述款项由高某在2016年2月8日前付清利息6万元(每月至少兑付3000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付清本金20万元;3.由高宏利保证高某履行和解协议,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高某女婿李增英(高宏利丈夫)西沙楼房如在此期间卖出,则优先偿还上述款项,如不偿还则视为违反和解协议;5.如高某在和解协议履行中途不能按协议履行,则当时下余借款本金继续按原判决计息。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