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