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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