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坚毅与吴毅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坚毅,吴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5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坚毅,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毅雄,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张坚毅申请执行吴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毅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毅雄向申请执行人张坚毅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毅雄有开设银行账户,但无存款余额。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房产等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吴毅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毅雄所有的闽DDR7**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登记,但扣押未果。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毅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吴毅雄仍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坚毅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张坚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毅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