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钟新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钟新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张小兵,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被告钟新风,女,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诉被告钟新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天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