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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钟新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钟新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张小兵,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被告钟新风,女,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诉被告钟新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天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