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直富与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直富,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汪直富,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与联乡路交角处。法定代表人刘烨,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808室。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直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245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