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淑平、赵顺宗与赵顺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平,赵顺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9号原告张淑平。委托代理人靳桂丽。被告赵顺宗。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李小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平与被告赵顺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受理案件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淑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伟 搜索“”